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方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拥有以下条约: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按期限、无固按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赞同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情。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觉得不适合的,有权提出建议。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需要重新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情,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打造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备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