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房子出租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用,合同效力及租金怎么样认定?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2日,甲公司同黄某签订《房子出租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广场9号楼904房间出租给黄某,出租期限为1年,年租金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案涉房子一直由黄某用,并按期出货租金,租金已结算至2022年5月31日。后黄某未支付剩余租金,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需要黄某根据每年8万元的规范支付2022年6月1日未来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约定的出租期间为2017年十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5万元,出租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出租合同且黄某继续用案涉房子至2023年十月,应视为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按期出租合同,甲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需要解除合同。甲公司虽倡导曾以《催收租金公告函》的形式告知黄某年租金由5万元变更为8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租金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建议,甲公司单方出具的《催收租金公告函》,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案涉房子租金仍应根据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黄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15个月租金共计62500元。

法官说法

社会日常,愈加多的人由于自住或者生产经营之需出租房子。对于房子出租合同,出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出租合同,且出租期限不能超越二十年。出租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出租合同,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出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公告他们。对于出租方倡导增加出租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出租费事宜达成一致建议,不然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根据原合同约定的出租费履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出租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出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清楚的,推定为未变更。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