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控制”的居间人
“失去控制”的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顾客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期货市场在国内进步历史较短,专业性强,很多投资者对期货市场都不甚知道。假如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南京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惠欣说,“期货居间人随着着市场的需要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有哪些用途。但,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经纪企业的职员,不是期货从业职员范畴,长期以来没明确的法律地位,没得到有效的监管,因而存在很多问题。”他觉得,现在的问题主要表目前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不力,自律性不强。现在,期货居间人处于监管的空当,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都没健全的管理规章规范,居间人的行为得不到系统的监管,同时,居间人的自律性不强,有的居间人从眼前利益出发,没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政策法规。
第二,诚信度不高,声誉较差。前些年,期货居间人盲目拉顾客,使用不正当的方法角逐,损害了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并且有欺诈顾客的现象发生,因而在投资者中居间人的诚信度不高,形象较差。
第三,容易引发期货纠纷。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支付的报酬,签约量越大,居间人赚钱越多。有些居间人受利益的驱动,便借助一些顾客对期货买卖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的弱点,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欺瞒的办法诱骗顾客进入期货买卖市场,从中获得高额报酬。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期货市场进步的新状况,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顾客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顾客应当根据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但怎么样正确认识居间人,现在还没一个全方位客观的评价,也没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规范还缺少法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