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合同效力纠纷中关于主体资格违法问题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法律对民事主体从事某类行为资格、资质需要,有的是针对法律行为的,如《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683条关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规定,就是对从事保证行为的资格需要。有的是针对事实行为的,如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获得这类资格、资质,有些无需民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如除特殊主体不能从事保证外,多数可以从事保证行为的主体无须获得保证资格;有些需要报批,如要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要报有关监管部门审批;有些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如产品房预售要获得预售许可。通常来讲,法律、行政法规对主体资格、资质的需要,假如目的并不在于直接禁止法律行为本身,对其的违反,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比如,预售产品房的房产开发企业需要产品房预售开发许可证明。假如没该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产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无效。而法律对于主体资格、资质的需要,假如其目的在于禁止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主体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则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但在最后认定时仍要进行法益衡量,尤其是要考察有无对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必要、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不是构成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能否通过履行治愈等原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