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明确授权签订房子出租合同,合同效力怎么样认定?
基本案情:赵某于结婚以前购买房子两套,并支付购房款。
2023年8月,赵某、钱某登记结婚。
2024年十月1日,钱某提供结婚证代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子委托合同》,约定租期3年。甲公司于2024年十月向钱某支付两房子出租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几天后,因赵某与钱某离婚,赵某对《房子委托合同》不认同,称未授权钱某推广托管案涉两房子事宜,并于2024年十月7日收回两房子,对两房子换锁。
2024年11月,甲公司将赵某和钱某起诉至槐荫法院,需要判令解除《房子委托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租24200元,房租押金14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25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质付清之日止,以LPR为利率),支付换锁成本1100元及违约金2200元。赵某辩称,房子为我们的结婚以前财产,钱某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把这两套公寓私自推广托管给了甲公司,并未给自己转任何成本,需要钱某承担责任。钱某辩称,自己是在赵某的催促下,把两套公寓推广托管给了甲公司。房子即便是结婚以前购买,自己收取租金也是正当的,是夫妻一同财产,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法官经审理觉得,本案为房子出租合同纠纷。关于钱某代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子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钱某倡导系赵某授权其将案涉两房子推广托管,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见,赵某对推广托管的意思表示并不清楚,且钱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提供书面授权。而基于钱某、赵某为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虽赵某未明确授权钱某将案涉两房子出租给甲公司,但钱某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结婚证、房子信息及钥匙,甲公司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子委托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公司向钱某支付了房子租金和物业费,钱某亦向甲公司出货了房子。而赵某于2024年十月7日收回两房子,使得合同目的没办法达成。赵某、钱某虽在庭审中均表示赞同继续履行合同,但并未在收回案涉两房子后第三出货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此状况下需要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于2024年十月7日解除。关于甲公司需要退还出租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的倡导,于法有据、于理不悖,应予以支持,因钱某的表见代理行为,对赵某产生法律成效,钱某、赵某应付甲公司所支付的出租费、物业费一同承担退款责任。甲公司倡导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出租期内,如因甲方缘由需要解除本合同,属甲方违约”,而双方的出租期为“2024年十月20日至2027年十月19日”,赵某于2024年十月7日即收回房子,并未在出租期内,甲公司需要被告承担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未将出租费及物业费退还给甲公司,确给甲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故其倡导的利息,予以支持。甲公司需要被告承担换锁的成本1100元,因其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系换案涉两房子的锁产生的成本,又因甲公司确因换锁有所花费,法院酌定钱某、赵某支付甲公司换锁成本200元。综上,法院判决《房子委托合同》解除,赵某、钱某退还甲公司出租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赵某、钱某向甲公司支付利息、换锁费200元,驳回甲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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