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结婚以后房地产权有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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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我与王某1994年结婚,结婚以后两生活活在我家里。因为种种缘由,双方在日常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进步到老婆携带儿子在外借房居住。因为担忧房屋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如此的僵持状况。,实在没办法忍受的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需要分得一半房款。我也赞同离婚,孩子可归我直接抚养,但王某需要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由于房屋是结婚以前我一个人购买的产权房,与她无关,她的需要合法吗?**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她的需要合法。本案无论从判断该房子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的角度,还是从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获得救济的角度,王某均可获得居住权。1994年前后,正是国内公有住房改革的高峰时期,马上原来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对公有住房的用法权,通过补贴、折价、评估,让原承租人购买,获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成为家庭财产,登记房子产权证。因此,应剖析该房子在承租用权、所有权的延续过程中,假如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或赠与获得的情形,则应按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另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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