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法律问题(三)
需要注意的地方之3、夫妻共有些二手房交易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些财产,在婚姻解除时,应由夫妻双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可以一个人侵占共有些财产。在二手房交易时,稍不留神,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就会由于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致使无效,有时还会引起其他麻烦。
有些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置夫妻共有些房地产,以底价或较实惠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订房子出售协议。这种状况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房地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较为容易处置,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一同与其签订房子出售协议。假如夫妻一方不出面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实其真实性。夫妻共有些房地产,只有在夫妻二人一同赞同下签订的出售协议方为有效,不然在法律手续上不健全,协议没办法律效力,最后在产权过户时会遇见障碍。
另一类状况是房地产证上虽没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这样的情况较为复杂,针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享有收益权这一原则,购房人应该需要由二手房主人夫妻一同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书上签字,以示赞同出售。如此做看上去麻烦,事实上可以防止非必须的风险,不然假如签了出售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她(他)就会挖空心思阻止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流程。
假如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托书或赞同函赞同出售其二手房,假如不在的一方连委托书或赞同函也没的话,最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地产权属证有其名字的一方,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房地产的出售是其夫妻一同赞同的,并保证对此引起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事实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假如签字的一方连保证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面肯定有问题,那样购房人就应该警觉,这个二手房到底是否应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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