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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履行房子交易合同,还能要回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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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购房并与房东签订了《上海房产交易合同》一份,并在签约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佣金。然而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方违约,经协商得到肯定的违约补偿后,交易双方合议解除去合同。

而后,钱某觉得,居间公司并没有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应该可以退回已收的佣金,至少可以退回一大多数。而且,钱某还查阅了有关规定,发现有一份上海物价局、工商局和房地局的联合发文表明,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完成交房手续之前,中介公司是无权收取中介费的!而且,这个联合发文到今天也没废止!为此,钱某找到中介公司理论,但中介不愿退还佣金,无奈之下,钱某到法院通过诉讼索要佣金。

然而出人预料的是,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并未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而是觉得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可以不予退还!

原来,法院判断中介公司收佣的规范,根据的是“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该规定表明居间公司收取佣金的依据,是促成合同成立。钱某与供应方的交易合同已经成立,居间公司收取佣金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在诉讼实践中,假如房地产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合同,即便签订了定金合同并进行了很多的居间服务工作,通过诉讼能得到的居间服务必要成本仍然很有限,基本上不值得通过诉讼去倡导。

纵览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错误。2003年,上海房产局、物价局和工商局确有关于规范居间公司收费问题的“联合发文”,也确实有居间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工作之后才收取佣金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非法律,而是行政管理性的文件,故没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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