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子到手价”问题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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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因为购房税费规范的复杂化,愈加多的房东选择“到手价”作为挂牌供应房子的方法。其本意是供应房子后,自己可以拿一个净到手的价格,而税费和居间企业的佣金一概由购买方承担。
对房东来讲,“到手价”是一种相对保险的买卖方法,由于根据现在的税费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房龄、不同面积、不同价格的房子,与是不是为首套购置的房子,其税费均有所不同。对该税费的计算,不要说是普通老百姓,就是专业律师或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员,也非常难算得一目了然。而中介公司向顾客介绍“到手价”,免于进行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计算,不失为一种安全的好方法。在中介企业的大力推行下,“房子到手价”更加盛行,几乎成为行业术语。
但,“房子到手价”毕竟还没明确的法律定义,王先生就碰到了如此困扰。,他在供应浦东新区一套房子时,需要到手价为人民币230万元,该需要已写入定金合同的条约中,用户已签字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哪个知签订交易合同时,用户却需要税费各自承担。购买方的原因好像非常奇特:“230万元做为到手价,是给到王先生手里的,我没建议;但税费是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的,这和到手价完全无关啊!”如此的理解显然与王先生大相径庭,为此双方诉讼到法院。
此案,本律师是做为购买方的代理律师出庭的。庭审中,浦东法院的法官觉得,“房子到手价”的约定并不可以自然确定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交易双方对该税费承担的理解有分歧,最后判决向购买方归还了定金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