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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挖水井,致使邻居房子受损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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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和吴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沿河毗邻而居。为了饮水便捷,沈某在自己院里挖了一口水井,水井地方距离吴某房子不到两米,吴某提出异议,称水井离自己家的房屋太近,不认可沈某开挖。沈某不听劝阻,执意挖掘水井。


进入盛夏,当地进入雨季,河水疯涨,致使河水倒灌,沈某家的水井形成管涌,将吴某房屋的地基掏空,房子多处出现裂缝,经鉴别成为危房。吴某需要沈某赔偿,沈某称吴某房子受损系河水疯涨,非自己开挖水井所致,不认可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吴某将沈某诉至法院,需要沈某赔偿自己房子损失。


庭审中,经原告吴某申请,法院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吴某房子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吴某房子修复需要花费38000元。


本案中,被告沈某虽然在自己家里院里挖掘水井,但水井距离原告吴某房子地基直线距离太近,导致水井在汛期形成管涌,致使原告吴某房子受损,即沈某挖掘水井的行为与原告房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沈某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赔偿吴某房子损失。最后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判决沈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38000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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