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条》房地产合同欺诈双倍赔偿 退房价钱按时算
禁止自带酒水如此的不平等条约到底是不是该写在纸上?提升生活质量的消费有无必要明确?《买家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有望最后敲定。今起,《消条》第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建议。在此次建议寻求后,《消条》将进入三审并有望在本月底审议通过。
令很多买家值得期待的是,《消条》一旦通过推行,水表、电表、气表等计量工具均或有望由经营者自备,这意味着成都现在存在的约计20万只超期服役的燃气表,买家有望免费更换。
条例·争议
禁止开瓶费不需要写出来?
针对社会和买家常见关注的开瓶费问题,《消条》二审稿没直接提及。然而,对餐饮范围中的不平等条约,《消条》却有规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买家明示所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买家自主选择,不能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买家。”“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规则、管理、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买家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或乱收开瓶费的行为将遭遇禁止。
然而,是不是把“禁止开瓶费或买家有权自带酒水”明确写下来,参与修订讨论的代表之间出现了争论。有些说,没必要明确写出来,由于条约说得非常了解;有些则觉得,在成都现在的消费环境下,有必要写出来。“你不点名,企业就大概以理解有分歧为由,说他不觉得这是不平等条约,纠纷还会发生。”昨日,省消委秘书长刘*兵表示,虽然这一条约的立法精神已非常明确,但条例应讲究在实质中的操作性,遇见纠纷就直接可以套用,解决问题。诸如贵州《消条》就全国开先河,在条文中明确了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能拒绝买家自带酒水、饮料,不能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成本”,值得借鉴。
是不是取消提升水平的消费?
去年成都一块“汽车不是消费”的法院判决曾在全国引起哄动,并引发奢侈消费算不算消费的大争论。就此,《消条》在总则第二条对买家的概念进行了修订:“买家是指为生活需要及提升生活质量,而购买或者用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自然人。”这一条文中的“提升生活质量”,明确了汽车等是受《消条》保护的消费,汽车欺诈同样应双倍赔偿,同样用于生活的奢侈消费也算生活消费。
在该条约讨论中,参与《消条》修订的各方代表也出现了不一样的看法。有些觉得,《消条》所保护的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这已经与生产消费相不同,“提升生活质量的消费”非常明显是生活消费,由此“提升生活质量”这一限制没必要再重复。有些代表则觉得,现在四川包含成都区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奢侈消费不算生活消费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明确写出来以消除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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