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失火认定结果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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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失火认定结果如何解决
对失火认定结果不服,当事人可以自失火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即申请失火认定的重新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会书面公告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失火事故有关责任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浅易程序处置的失火事故;
汽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失火事故。
2.在此状况下,虽然失火认定结果作为一种证据用,但当事人仍有权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就失火认定划分的责任比率提出异议。
3.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失火发生后,当事人应准时保留有关证据,如现场照片、摄像探头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准时提供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录像。
4.必要时,还可申请对失火发生缘由和痕迹进行鉴别。但应该注意,因为法官并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置职员,若不可以提供充分证据,法官不会随便否定失火认定结果的效力。
2、失火认定结果异议的复核步骤
找法网提醒,对于失火认定结果的异议复核步骤,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1.当事人需在失火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表述对失火认定结果的异议点及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察。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将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复核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失火事故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异议点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重新认定结果将准时公告当事人。若当事人对重新认定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