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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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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规范合同保全规范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可防止地要形成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这类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准时有效的清理,最后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买卖各方利益的达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防止地要出现大问题。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进步,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缘由,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为了预防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规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准时达成,预防三角债的产生。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要紧目的是要解决现实日常很多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与优化民商买卖环境,但该规定最后能否达成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讲解和适用,需要吸收海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用大家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1、代位权规范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

伴随国内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进步,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伴随增加,再加上各方面是什么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困难程度也愈加大,这特别表目前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倡导我们的债权,甚至舍弃我们的债权,如此不只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达成,债务案件的判决也很难得到实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害处。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买卖安全,加大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国内逐步由司法讲解到以立法的方法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规范。

该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降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的达成遭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规范是国内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规范。它的确立使国内民法债的担保在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健全,填补了法律漏洞。该规范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紧规则和规范。债的保全规范在国内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规范一块,一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定的三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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