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规范三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依据《讲解》第11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讲解》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于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因债权人是不是有不可以达成债权之危险尚难预料,即便债权有危险也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妥。[7]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至于“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讲解》第12条明确指出:“……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使方法

依国内《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须以诉讼方法为之,不能以私力请求。

诉讼的管辖和当事人的确定

《讲解》第14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次债务人的抗辩权

《讲解》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察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讲解》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备了排他效力。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