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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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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应用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会计界和财务界都常见提出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将“公允价值”概念为:“在一次公平的买卖中,熟知状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用的金额”。鉴于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面对诸如常识经济、人力资本、金融衍生工具等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只有公允价值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肯定的时点各项会计要点的实质价值,为正确评价或预测企业目前或将来的财务情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价值,提供有关而有用的信息。正由于这样,国内在拟定原债务重组准则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初次在会计准则中提出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原准则需要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确认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并需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说,在会计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既是国内会计理论与实务改革的一大进步,也是提升国内会计信息决策有关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表明国内会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程中又跨出了要紧一步。但遗憾的是,因为国内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资产及其类似资产的市价信息有时很难获得;除此之外,考虑到现在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与靠谱估计资产所能产生的将来现金流量和选择适合贴现率方面的困难,因此,使用现值尚不现实。正是考虑到现在国内公允价值非常难获得,假如滥用公允价值,反而会引起会计信息更大的失真。因此,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尽可能回避用公允价值,而代之以广泛使用账面价值。只在第十条作为多项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标按时用公允价值。

但,假如说,债务人是出于出售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而使用其账面价值以确保会计信息的靠谱性,是不能已而为之,尚有情可原;但需要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非常难作出适当的讲解。由于,会计要点应当在符合:概念、可计量性、有关性、靠谱性四条标准与符合本钱效益和重要程度原则的首要条件下加以确认。因此,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是不符合资产的概念的。再从会计要点计量的角度看,计量问题是财务会计的核心问题,它是由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决定的,上述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不符合任何一种会计计量属性,由于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买卖,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未必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也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因此,以其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极为不妥。

当然,准则的拟定势必有肯定的依据。第一,是会计对称性问题,即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同债务人应用同样原则,债务人不确认出售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也就不可以以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第二,新老准则在其对债务重组的概念中,都强调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共识或法院裁定赞同修改债务条件的事情,即债权人在重组业务中起主导地位,因此,根据财务会计理论中经济后果说,假如需要债权人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立即确觉得损失,非常可能因其减少重组期间会计收益,而伤害债权人管理当局经济收益,如降低预计红利或违反债务契约,而遭到其强烈不满,并最后致使债务重组协议没办法达成。

这样来看,公允价值计量仍是国内会计改革的方向和最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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