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送达续封手续,登记机关未准时办理查封登记
实行法院就首封案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送达续封手续,登记机关未准时办理查封登记,案外人与被实行人对该不动产设立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也申请拍卖该不动产,流拍后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首封债权人能否以优于抵押权人受偿为由,请求撤销该抵债裁定?
答:须登记查封的财产因登记机关没有办理查封进行对姥爷示,案外人获得的查封财产抵押权系善意获得,可以对抗查封债权人,抵押财产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程序合法,抵押权人依法获得抵押物所有权。首封债权人以抵押权人不可以对抗首封债权人,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应不予支持。
物权公示的办法是由公示的目的决定,而公示的目的在于使别人可以便捷地知道物权享有和变动的事实。公示的办法既要满足针对所有不特定人的需要,又要方便易行、低本钱。不动产具备地方上的固定性,致使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成为可能。①基于此,《民法典》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规则。《查扣冻规定》也以此基础设定了查封方法,该司法讲解第7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应当公告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登记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查封未经公示,被保全人或被实行人擅自处分财产,如出售或设定抵押,该行为的效力与能否对抗申请实行人的实行,涉及缺陷查封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一,要明确的是,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未张贴封条或公告,并不意味着查封未生效。查封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查扣冻规定》第1条第2款已明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手段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帮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帮助实行公告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帮助实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帮助实行公告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公示的查封仍具备查封效力。
第二,被实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实行的行为,不能对抗申请实行人,但该处分行为在被实行人与相对人之间仍然有效。缘由在于,查封的目的在于使实行法院获得查封财产的处分权,以便变价后清偿申请实行人的债权,只须被实行人所为的处分对申请实行人不生效力已经足够,并没使该处分在被实行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效的必要。②这在理论上称为查封相对效。查封相对效溯来自于德国的让与禁止。借鉴国内台湾区域“强制实行法”,《查扣冻规定》确立了查封相对效规则,③但因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原《物权法》《担保法》等程序及实体法龃龉良久,未得到广泛认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伴随《民法典》《民法典担保规范讲解》放开了债务人对查封财产处分自由的限制(集中体目前允许抵押财产自由出售上),《股权实行规定》第三坚持了查封相对效。④
最后,该抵押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涉及未经公示的查封效力是不是减损的问题。从《查扣冻规定》第7条第1款关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规定来看,完成公示的查封优先于未经公示的查封。在查封已公示的状况下,依据查封相对效规则,抵押权人虽获得抵押权,但因其了解或应当了解该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自然不可以倡导在查封债权人之前优先受偿。不然,有违查封的规范目的。但查封对抗效力须通过公示达成,在查封未公示的状况下,抵押权人无从知道该抵押物是不是已被法院查封,倡导优先受偿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保护其信任利益是维护社会买卖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为此,《查扣冻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公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法院的查封并不影响被实行人处分查封财产行为的效力,但处分行为不可以对抗申请实行人,除非查封未经公示,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信任利益,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对抗申请实行人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