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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法律当中,它的产生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在19世纪美国各州制定公司法或成文商法典之前,对公司发生重大变化的表决采用“全体一致性”原则。随着公司数量增多和规模的膨胀,“全体一致性”原则大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美国各州则创造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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