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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职员可以给人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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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职员可以给人担保吗

公职职员是可以给人担保的,在拥有债务偿还能力的首要条件下,是可以给人提供担保的,但这一行为需以个人名义进行,并且需要签订保证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法人不能为保证人,不过也存在例外状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在通常情况下,公职职员所在的机关单位不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公务员个人在满足条件时,可以履行保证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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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职员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职职员在进行担保时,需要严格遵守《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除去上述提到的机关法人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规定外,民法典还详细规定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包含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类型、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法、范围和期间等条约。

2.为公职职员在进行担保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职职员在进行担保时,也应充分知道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防止因担保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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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职员担保的范围及限制

公职职员在进行担保时,其担保的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与达成债权的成本。具体来讲: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觉得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包含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应属保证之列;

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应该注意的是,违约金条约需要与主债权条约成立。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是保证范围。保证人需承担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达成债权的成本:如代理成本、公证成本、诉讼成本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应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找法网提醒,公职职员在提供担保时也应该注意,其担保行为不可以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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