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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交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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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内容

二手房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产交易合同,有示范本本的省市,可以用示范本本。对于自拟合同,合同应拥有以下主要内容:

(1)交易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址、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用权获得方法和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用性质;

(5)房子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水平、装饰标准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情况;

(6)二手房交易的价格、支付方法和期限;

(7)二手房的出货和验收的日期、出货方法;

(8)住房户口迁移;

(9)修理基金的处置;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法;

(12)交易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情。

2.二手房交易后的土地用权

(1)居住房子

居住房子供应,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用权随之转移,土地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供应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2)非居住房子

该土地用权以出让方法获得的,供应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用权随之转移,土地用年限应在合同中如实约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产交易,买受人应办理土地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用权出让金。

除上述状况外,《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出租和土地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子的交易对象限制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子未经依法征用,只能供应给房子所在地乡(镇)范围内拥有居住房子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子只能供应给房子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4.修理基金的交割

应合理提示当事人:房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将房产出售状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子修理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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