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人中断供电时不公告给用电人导致损失的应怎么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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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供电人未事先公告用电人中断供电,导致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内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缘由,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公告用电人。未事先公告用电人中断供电,导致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法更是明确需要,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公告用户或者进行通知。从上述法律来看,供电部门停电当然是允许的,但在停电之前却需要履行公告义务或者通知义务,不然导致用电人损失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需要当地供电部门赔偿你的损失,如被拒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事先公告用电人中断供电,是《民法典》规定的供电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假如供电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由此给用电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供用电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责任,供电人还须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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