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纠纷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水平需要不清楚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准则履行;没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根据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清楚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址不清楚,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五)履行方法不清楚的,根据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
(六)履行成本的负担不清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在合同约定的出货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出货时的价格计价。逾期出货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原价格实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他们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一方在他们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公告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因名字、名字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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