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委托创作合同
怎么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委托创作合同
第一应从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所受调整的法律规范入手。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纠纷中的受案种类,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别人创作,受托人依约付出智商劳动并完成作品创作,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主要争议包含: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创作作品权属问题;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国内《著作权法》及其推行条例中的相应条约仅对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规定,但,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作品验收、价款给付、违约责任等问题时,上述法律对此缺少明确的调整依据,因此需要从上位法即《民法典》中探寻适用的法律规范。
因为国内《民法典》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并未涉及委托创作的相应规定,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讲委托创作合同应是无名合同,但仍可依据合相同种类推原则,做出《民法典》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委托创作合同与承揽合同具备一同法律特点,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应法律条约,由于:委托创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具备同一性;委托创作合同中的作品与承揽合同成就特定性的法律特点相符;委托创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并没有紧密的倚赖关系,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履行独立性具备实质相同的法律特点。
因为委托创作合同、承揽合同在合同标的完整性、劳动成就特定性、履行行为独立性等要紧特点均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二者可以遭到同一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分则条约可以作为确定委托创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委托创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外在形式仍具备肯定差异,而这种差异表现容易导致对二者具备基本相同法律特点的认定结论产生误解和偏差。尽管差异表现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应以此作为否定上述认定结论的依据。第一,出货劳动成就的客观属性并不是承揽合同性质的本质特点,《民法典》分则条约和民法理论通说均未将劳动成就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构成要件。同时,委托创作作品是受托人依赖智商劳动完成的工作成就,与承揽合同定作物的形成过程并无本质差异,因此,不可以以此说明二者之间是不一样的民法典律关系。
虽然一般情形下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出货致使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而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依据著作权法确认的规则处置。但,承揽合同的最后订约目的是达成定作物的特定用价值,定作物物权变动不是判断承揽合同性质的要紧特点,所有权是不是转移亦不可以否定委托创作合同和承揽合同具备实质上的同一性。
在一定委托创作合同和承揽合同具备实质上的同一性的基础上,要想厘清权利义务各方的责任,还要从委托人的作品验收义务和法律风险后果的承担上剖析。依据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需要由委托方进行作品合格的确认,因此某互联网公司应承担检验并提出修改建议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在判断作品是不是符合需要时,可以包含以下两种标准:其一,委托方明确提出作品合格;其二,委托方以实质用或允许别人用的方法,认同作品已经合格。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未准时履行检验义务一般不会致使定作物本身丧失用价值,仍可通过其他途经加以弥补。但在涉网游作品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因为特殊的行业性质,为满足海量用户的需要,网络游戏商品不断更新和改进,游戏推广具备较强的时效性。正因这样,委托人应在作品出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对作品检验和提出修改建议的义务,以使得受托人可以准时根据创作需要完成合格作品,最大限度的保证合同目的的达成。当委托人怠于履行作品检验义务,致使创作作品因超越游戏商品公测期而丧失用价值时,受托人对此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委托人因迟延履行验收行为而自行承担不利的合同风险,并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的智商劳动成就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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