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子出租合同四个问题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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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忽略了发票出具在司法实践当中,承租人因出租人拒开发票而拒付租金的案件并不鲜见,但《合同》却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实质生活当中,承租人的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别:有些可能由于税收或账务是什么原因需要发票,有些可能无需发票。在双方当事人未对发票的出具事先做出约定的状况下,承租人将无权以此为由拒付租金。由于在法律上,支付租金是出租合同中承租人的主义务,而出具发票则只是出租人的附随义务。两种义务的重要程度不同,承租人不可以以出租人违反了较轻的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较重的义务。《合同》应在发票问题上增加提示性条约。2、未明确违约金上限
《合同》中的很多条文都出现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第三条中“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第八条8-2中“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因为《合同》是由工商部门拟定的,当事人对其给予非常大的信赖。那样,在没特不要说明的状况下,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待填的百分比和倍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将遭到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违约金的高低在法律上是遭到限制的,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得不到法律支持。虽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办法确定违约金多少才是“过高”,但《合同》的措辞大概对当事人导致误导,使他们对违约金产生过高的期待。有鉴于此,《合同》应付此予以适合说明。3、违约责任约定不充分《合同》中的一些条约仅从正面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没对于违反义务时的责任做出充分的约定,这总是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直接缘由。如第五条5-2中规定:“出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子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用和安全的状况。甲方对该房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应提前______日公告乙方。检查保养维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本条规定在实践中即可能遇见下列争议:第一,当煤气管道因第三人的破坏或不明缘由而没办法正常用时,损失应当怎么样计算和分担?出租人是不是算是违反了本条的规定?第二,出租人提前公告了承租人检查保养维护的日期,承租人假如不认可该日期如何解决?应当以出租人的公告为准,还是双方需另行协商?第三,假如出租人的检查保养维护导致了承租人的损失,则应由哪个来承担?譬如,承租人为了配合维护而请假,奖金因此而遭到影响。缺少了纠纷解决方法的明确约定,当事人最后仍将难免诉讼之累。4、义务设定不对等《合同》中的条约存在偏袒出租人一方的嫌疑,双方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明显不对等。这主要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如第五条5-1规定:“因乙方使用方法不对或不合理用,导致该房子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修理。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代为修理,成本由乙方承担”。该条仅仅规定了承租人的修理责任,而没规定房子因正常用损毁时,出租人拒绝维修时应承担何种责任;5-2规定:“甲方对该房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应提前______日公告乙方”。这一规定好像剥夺了承租人就维护日期进行协商的权利,而是由出租人单方面确定;第六条规定:“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同”,出租人在占有承租人所缴纳保证金的基础上,在退房时大多处于优势地位,假如只有经过出租人单方面验收才能还房的话,承租人就愈加被动了。《合同》应当注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如此才可以被更多的人同意。上一篇:兼职签的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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