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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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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全国每年都有不少,下面让大家来看一个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期望可以为大伙提供一些帮助

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黄*城,男,1957年8月出生,惠阳市人,住该市淡水镇铁西墩62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女,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惠阳市**房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惠阳市淡水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司员工。

原审原告:财*行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淡水新阳城建设公司。住所地:淡水镇。

法定代表人:巫*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晨,**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城因土地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市人民法院惠阳秋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1996年十月1日,原审原告**城公司与原**淡水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公司将它坐落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米土地租给物业公司经营用,租期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
1996年12月25日**城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物业公司将该土地出租给别人作为经营客运站用。
1996年12月26日,物业公司与原审被告黄*城签订《惠阳市淡水中心客运站出租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坐落于惠阳市淡水人民路边新阳城地段约8000平米土地租给原审被告黄*城经营客运站用。租期从1997年1月15日至2000年1月15日止。每月租金15800元,原审被告黄*城须于每月5近日交清当月租金,逾期每天滞纳金按每月租金10%罚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交纳等于2个月租金的押金给原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退还给原审被告黄*城。出租土地只能作客运站及汽车停放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审被告黄*城出货31600元租地押金给**房产公司。原审被告黄*城出租上述土地后即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在该地建起围墙和搭建临时建筑物铁皮屋经营客运车站到今天。
1996年12月28日物业公司又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原审原告**房产公司代其公司向原审被告黄*城收取上述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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