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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方向有变: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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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裁判方向有变: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终止权?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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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享有选择权?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是实务中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最容易见到的情形,也是分歧较大的一条规定。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颁布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看法摘编》,其中关于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看法引起了热议。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看法摘编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尺度、促进适法统一,市高院民事庭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就目前劳动争议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研讨。现就研讨的主要建议进行梳理大全,并形成看法摘编,予以下发,供全市有关业务条线在审判中参考。

问题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怎么样处置?

研讨活动中,少数建议觉得,应先审察用人单位有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不想续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续订,如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的,则劳动者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条件不收获。因此,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续订与否的选择权。多数建议觉得,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不是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1、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首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假如劳动者在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需要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益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适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拥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状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假如用人单位不认可续订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上海文件中提出的多数建议这个看法并不稀奇,由于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区域都是如此理解,稀奇的是这个看法出目前上海。

大伙都了解,根据上海法院一直以来的看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双方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需要双方都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须有一方没有续签的合意,就能终止合同。

网传这份文件里面的看法,其实是源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最新答疑建议,基本上是照抄了。由于最高法院2024年三度提及这个问题,建议都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没选择权!

2024年4月30日,最高法初次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用途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须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备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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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劳动者对于是不是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具备单方选择权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20年6月十日,某公交公司公告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公告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辞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需要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公告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法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觉得,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张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没有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规范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达成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

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是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己缘由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须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备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能够帮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4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在官方网站刊载了《法答网甄选答问(第六批)》。其中问题二对此进行了答疑。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讲解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建议,并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赞同,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建议准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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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享有选择权?

答疑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假如劳动者在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需要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益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适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在已拥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状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假如用人单位不认可续订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以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双倍薪资差额的,应予支持。支付劳动者的第二倍薪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计薪日计算。此类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刘心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艳

202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站收录参考案例《张某诉福州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对是不是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具备单方选择权》,其实就是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那个案例。

假如如网传上海根据最新看法来理解,这个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就达成全国大一统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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