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还是“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
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还是“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
原创蔡金林
在刚开始接触合同审察业务时,大伙或许会有如此的疑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不可以超越合同标的额的30%?”由于接触到的合同中,很多的合同的违约条约均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或约定违约金低于合同标的额的30%。
事实上,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与合同标的额并无关联,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有关,“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是违约金酌减规则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的规定,而“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事实上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证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情形下,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的司法实务裁判看法。
1、违约金酌减规则与“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
违约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资金。
1《中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违约金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质损失的违约金。但纵览《合同法》《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有关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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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上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思路,为应付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维护契约实质自由,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均规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六条亦明确规定,在目前企业经营情况常见较为困难的状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预防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纵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但并未对违约金的调整标准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合同法讲解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虽然《民法典》推行将来,《合同法》《合同法讲解二》已经被废止,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推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导致的损失30%为标准适合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导致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约,人民法院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讲解(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即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损失的130%。
2、法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
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同法》《合同法讲解(二)》《民法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均规定违约金以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推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但,在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证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数额的情形,从而致使法院没办法依据实质损失与原告倡导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不是过高的判断,此种状况下法院怎么样酌定违约金数额,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看法觉得,在此种状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状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觉得: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没办法依据实质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不是过高判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不是过高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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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2015)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未能对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举证。有鉴于此,应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适合降低,马上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越部分不予支持。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新01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觉得,原告未出示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导致的损失与其在本案中倡导的违约金相当,且原告的损失应当为预付未供货货款部分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以原告的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以未供货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予以保持。
在广东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粤0111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觉得,被告出货原告的商品存在水平问题致使合同解除,原告需要被告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其倡导的综合美容服务项目没办法拓展的具体损失,也没证据证明其商誉受损的具体情形,案涉合同也没明确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故法院酌情按合同标的额的30%确定违约金。
综上所述,“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是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证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数额的情形下适用的酌定违约金数额的规范之一。
3、为什么大伙都约定违约金标准最高低于合同标的额的30%?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并无违约金标准最高低于合同标的额的30%的规定,为什么大伙都约定违约金标准最高低于合同标的额的30%,推断缘由可能如下:
(1)遭到法院“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的30%”的酌定违约金数额裁判看法的影响;
(2)对法律法规规定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的误解和混淆运用;
(3)法律法规规定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金不能超越损失的30%”,但一般买卖非常难提前预计损失,所以一般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30%。
4、实务建议
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或逾期付款金额或其他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供货)对应金额的30%,亦可以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价格利率的四倍;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注解
1.《中国合同法解释(第3版)》。
2.《<民法典>违约金规范的体系性进步》,姚明斌,《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
3.《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用(二)》。
4.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他们导致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失。
经营者对买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他们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五条
现阶段因为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导致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约,人民法院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讲解(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六条
在目前企业经营情况常见较为困难的状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预防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纵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建议》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导致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不是适用格式合同或条约等多项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防止简单地使用固定比率等“一刀切”的做法,预防机械司法而可能导致的实质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推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低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将来,当事人又请求他们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倡导违约金约定适当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0修正)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导致的损失30%为标准适合降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五十条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不是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不是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可以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高的规范,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原因综合确定。倡导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不是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