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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临时认购书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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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房产交易合同签订之前,买方一般先与进步商签订购房临时认购书。《认购书》虽然是临时的,但也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产交易、出租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约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约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见,临时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可随意签订,不然将会严重干扰你的利益。签署购房临时认购书之前应注意:要对开发商有个基本知道,做到“一看、二问、三查”。“一看”是看开发商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包含营业执照、土地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该块土地的房产证、房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二问”是在看的过程中,可以对自己不甚了解或有疑问的地方准时向开发商、代理商的销售进行询问。第二,还应当多问问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包含不同时间购房的业主,以核对其他人所获得的信息及怎么看与自己有什么不同。在对某些购房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或法律问题不可以一定时,还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三查”是尽量多地调查知道开发商及该楼盘的有关信息,包含开发商经营营业额、资金情况、商业信誉、以往售楼纠纷状况等。要细审《认购书》条约。《认购书》中至少应付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特别是达成意向的房子地方、面积、单价、总价等需要有明确的约定,不然《认购书》没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事实上,只须《认购书》拥有合同主要条约并生效后,在与正式合同没冲突的状况下,他可以做主合同的补充。如小王买房时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约定收楼以商场首层销售图纸为准,如不符合上述的状况,则退回所付房款。随后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产品房预售合同》并一次性支付房款。开发商公告收楼后,小王发现首层实质状况与《认购书》约定图纸不符,但开发商说《认购书》只是双方就交易达成的意向,在《产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认购书》无效。开发商的说法是错误的,小王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书》是有效的。依据国内《民法典》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违反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合同。虽然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又重新签订《产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书》与《产品房预售合同》并没冲突,而且双方并没确认终止所签订的《认购书》,故此《认购书》应作为双方交易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没按供应房子图纸所标明的情况出货房子给小王,即构成违约,小王最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退回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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