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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子怎么样处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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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原被告三人一同继承坐落于重庆某小区2103号房子,经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共有涉案房子。

判决生效后,被告将涉案房子出租,并独占租金收益,紧急侵有原告的权益,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子及租金。

被告答辩要素:

我方不认可分割。大家应该多分,大家对老人贡献多。房屋租不出去,没多少租金。分割款应该补足我交的物业费。

裁判要素


法院经审理后觉得:

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根据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一同共有人在共有些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达不成协议,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很难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获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依据生效判决的认定,2103号房子由原告与二被告同继承、一同共有。二被告倡导应付案涉房子的份额多分,本院觉得生效判决已就2103号房子的权属进行了充分论述,现依据遗嘱发生继承,在该遗嘱中未对各方份额进行明确的状况下,各方继承份额应当均等,故本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各占2103号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现双方均认同2103号房子的价值为313万元,但就该房子的分割方法未达成一致建议,本院结合房子的实质控制状况,确定2103号房子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房子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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