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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被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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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查封后,离异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需要确认房子所有权变更,法院能否支持诉求?日前,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当事人需要变更已查封房子所有权的起诉。

李女性诉称,她与刘先生于2014年12月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北京房山区某房子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须无条件配合房地产过户”。离结婚以后,刘先生未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李女性将前夫诉至法院,需要判令房子归自己所有。

刘先生表示,他赞同房子归李女性所有,但因房子设有抵押,没办法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据悉,涉案房子系李女性与刘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子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该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人于2019年1月7日协议离婚。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2月23日,该房地产被法院先后查封十余次。

法院审理后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实行工作协调运行的建议》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看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情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让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倡导权利。

李女性在涉案房子被法院多次查封后,仍以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为由需要确认房子所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倡导权利。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女性提起的房子确权之诉。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实行工作协调运行的建议》第8条的规定,目的是预防被实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不真实诉讼的方法获得生效法律文书,进而排除法院的强制实行,损害申请实行人合法权益;同时,让申请实行人参与到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中,法院更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资金债权实行案件中,为防止不真实诉讼,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案外人可向实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但不可另案诉讼获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但若在非资金债权实行案件中,依据一物一权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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