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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优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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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优先权是什么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出租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子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些优先于别人承租房子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优先购买权发生的首要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时。

出租人的公告义务。出卖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不是购买。

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承租人只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出租房子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加以明确。大家觉得,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缘由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存活权利,那样在涉及承租人基本存活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子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舍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子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公告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公告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子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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