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易合同案例
1997年9月25日,兰某与曾某订立《投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出建设用地,乙方出资筹办房子的方法,甲方赞同将该建设用地153平米交给乙方投资建房,占地面积各76.5平米;乙方应保质保量为甲方建好占地面积76.5平米,楼房为三层的房子出货给甲方用,乙方所建的另76.5平米房子的土地、房地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建好房子后,乙方的土地证、房地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所需成本均由甲方自负。
协议签订后,兰某依约进行建房,并获得西侧76.5平米的土地用及地上所建房子。
1998年8月9日,经曾某赞同,张某、刘某与兰某订立《购房合同书》约定,兰某将所建房子西侧二层、三层供应给张某、刘某,房款计104000元;兰某应在同年十月1近日将房子交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在收到产权证后交清余款20000元。
第三人曾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帮助办理有关证件”。合同签订后,兰某按约于同年十月1日出货房子,张某、刘某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
1998年12月28日,张某、刘某与兰某、曾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用权出售,张某、刘某交纳土地出售金14168元。
1999年1月2日,张某、刘某付给兰某购房款104000元。
1999年3月十日,第三人曾某第三出具证明,内容:“座落在××路90号住宅一栋共八套,由曾某与兰某共建,其中西边土地产权原属曾某名下,现已划归兰某所有,所有办证成本均由兰某承担,曾某只不过帮助办理证件过户流程,其余与曾某无关。”
1999年11月19日、2000年2月2日,因为兰某负债后下落不明,张某、刘某先后向法院代兰某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0000元。兰某、第三人曾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办理房子所有权证和土地用权证给张某、刘某。
[分歧]:
本案所涉及的房子交易合同是不是有效,存在两种不认可见:一种建议觉得,《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出售。两原告在被告尚未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状况下,即与其订立了房子交易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的规定,该房子交易合同属无效合同,原、被告应当各自返还该无效合同所获得的财产。
另一种建议觉得,本案曾某以自己获得的土地用权作为投资与兰某出资建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兰某将投资建房获得的房子供应给张某、刘某,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且已交纳土地出售金,因此,张某、刘某与兰某订立的《购房合同书》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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