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子水平纠纷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来经初字第30号
原告黎x敏,男,一九七一年12月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来宾县林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蒋x明,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宾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x久,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x良,男,汉族,来宾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住该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廖x光,新x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来宾县第一级建造师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入罗*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男,一九五八年11月出生,汉族,来宾县第一级建造师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帆,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敏与被告来宾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来宾县第一级建造师筑工程公司“**大厦”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12月30日,经双方充分协商之后,原、被告签订了《**大厦承包管理合同》。合同生效后,我按约定一次性交了五万元的承包管理费给被告。双方办理了原有物品交接手续。之后,我按合同规定增加投资,重新进行了装修,并将“**大厦”更名为“凯帝大厦”。开始营业经营后,获得了非常不错的经济效益。然而,好景不长,因为该大厦出现建筑工程水平问题,有关部门责令被告中止用该大厦。过后,被告公告我,需要我停止营业,一九九九年3月10日,我被迫停止营业。被告将存在有紧急建筑工程水平的“**大厦”承包给我,导致了我四十四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基于其他一些缘由,我想舍弃部分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三十八万八千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负担。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单位出租“**大厦”时,该大厦并没存在工程水平问题。一九九三年12月进行工程水平验收时,虽然发现三楼楼面大梁有斜向断裂,但已由有关部门作了补强加固处置,并经检验核定为“察看用”,且于一九九四年7月正式投入用,亦曾先后出租给杨*生、陶*飞、**柳州分公司及原告等单位及个人经营用。
“**大厦”的安全问题,是不是承租后才产生的。其缘由是原告未经原设计单位及我单位赞同,擅自重新装修并拆除三楼的部分砖砌隔墻,与改变楼层的用法功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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