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裁判要旨
即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地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而法院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地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
《邓歌宪、长沙理想房产开发公司再审案》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本案系邓歌宪不服原判决,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故本案审察的重点是邓歌宪的再审申请是不是符合该规定的情形。依据邓歌宪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察的焦点为:邓歌宪对案涉房地产是不是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系邓歌宪提起的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因邓歌宪与谭向东系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在强制实行时直接对案涉财产采取查封手段,邓歌宪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实行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实行异议之诉。邓歌宪并不是对原判决不服,故本案符合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要件。案涉债务系经生效的(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确觉得谭向东对理想公司所负之债,因该债务仅本金即达2000万元之巨,明显超出了家庭平时生活之需,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欠妥。但即便该债务为谭向东的个人债务,本院觉得邓歌宪对案涉房地产仍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邓歌宪名下的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6楼1406号房地产及169号车位、登记在谭向东名下的深圳福田梅岗路阳明山庄听松阁601号房地产而言,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属邓歌宪和谭向东夫妻一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实行人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准时公告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实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实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暂停对该财产的实行。”本案中,谭向东系生效判决的被实行人,人民法院查封谭向东与邓歌宪的夫妻一同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因邓歌宪、谭向东并没与债权人理想公司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案涉房地产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邓歌宪对案涉房地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亦无不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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