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正确认定
裁判要旨
并存的债务承担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也会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处境和身份等原因进行综合判断。如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具备明确的一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田某向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田某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了A公司中标的某改扩建项目。2017年4月19日,第三人杨某与田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田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自被告赵某处赊购木方模板。2018年十月份,被告赵某多次找原告田某及聊城九洲建设公司讨要材料款。为了维护稳定解决矛盾,在被告赵某手写了承诺书的首要条件下,原告田某共计代第三人杨某向被告赵某支付了木方款200000 元。后因涉案工程杨某起诉原告至法院,在庭审中杨某对于原告付给被告赵某的木方板子款不予认同,其称已经和赵某结清货款,与赵某之间没有欠款,那样赵某从原告处收取的代杨某支付的木方款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田某向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木方材料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A公司中标某改扩建项目后,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田某。2017年4月19日,田某与第三人杨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于杨某。2017年9月22日,杨某与赵某签订模板木方购销合同,约定赵某向杨某供货。2018年十月,因杨某末支付全部货款,赵某多次向其及九洲公司催要。后赵某在和田某的商谈过程中拿出杨某出具的四张欠条,证明杨某确实欠付赵某木方模具款,期望田某和案外人康某在杨某的劳务工程款中扣除。2018 年十月18 日,赵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舍弃向九洲公司讨要材料款的权利,田某及康某承诺支付木方模板款50万元。承诺书签订后,田某于2019年2月16近日共向赵某转账支付20万元。
2018年11月2日,杨某与赵某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一份,杨某承诺如不按时付款则将房子抵顶给赵某。后杨某于2020年1月1日自该房子搬出,将该房子出货给了赵某。赵某将该房子供应得款50万元。
2021 年网络情人节,杨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田某和A公司。2021 年11月23日,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 鲁1502 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应支付杨某劳务费467841.86元。在该案的质证建议中田某辩称代杨某支付给赵某木方模板款20万元,但杨某对此不予认同,称自己与赵某间没有欠款关系。该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
裁判结果
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限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期10日内返还原告田某货款200000元;2、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案例解析
依据债务承担的有关理论,债务承担主要有两类型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一般所说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或一同的债务承担。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一是原债务合法有效,这是第三人加入与原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的基础;二是第三人由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三是原债务具备可转移性,没有债务性质决定不可以转移的、当事人约定债务不可以转移的与法律禁止债务转移的情形;四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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