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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串通的不真实诉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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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围是不真实诉讼的高发区。非恶意串通的不真实诉讼行为可不承认定为不真实诉讼,修正前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在表面上看不完全一致。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法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型不真实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并未限定不真实诉讼需要以恶意串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大不真实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建议》第二条规定:“本建议所称不真实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别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不真实陈述等方法,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条规定了两类不真实诉讼:一是行为人单独推行的不真实诉讼;二是行为人与别人恶意串通推行的不真实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拓展不真实诉讼整治工作的建议》第二条明确规定“单独或者与别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不真实陈述等方法,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不真实诉讼”。该条规定对于认定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具备参考意义。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司法实践经验,对单方推行的不真实诉讼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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