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有什么
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预防债务人财产降低的行为,在国内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解释书中,明确地一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且代位权规范是一个崭新的规范,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现在的审判实务中不适合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
一同担保的保全与自己债权的保全问题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权行使的成效,直接地归是债务人;即便在债权人受领出货场所,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可以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于这种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做法,将它命名为“入库规则”。
虽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没直接反映出来“入库规则”,但从立法过程中的很多草案上一直认有这一规则;债权人行使的是“代位权”,虽然是以我们的名义,但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的客体是归是债务人的,故其结果也应归是债务人。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虽是为了让债权人保全我们的债权,却并不是是自己债权的直接满足,而是一种对作为全体债权人一同担保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保全的规范,债权人代位权是要通过这种“一同担保的保全”来达成债权人“自己债权的保全”。
因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是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是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一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获得优先受偿权,只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债权人代位权规范本来的趣旨,有些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实行筹备功能。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成效直接归是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实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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