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和解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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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状况下作出的。
(二)和解的内容合法。
(三)和解应在实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四)各方当事人可以一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实行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址和方法等内容。
律师补充:
实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我们的事,但也要符合肯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需要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实行,应当结案处置。被实行人一方不履行实行和解协议的,申请实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实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实行和解协议向实行法院提起诉讼。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暂停实行:
(一)各方当事人一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同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实行职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址和方法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使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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