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告债务人,债权受叫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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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告债务人,债权受叫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将它对乙享有些债权出售给丙,双方签订了债权出售协议,但未公告乙。后丙直接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乙以其与丙没合同关系为由倡导应当驳回丙的起诉。法律问题在债权出售场所,在未公告债务人的状况下,受叫人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不同看法甲说:一定说在债权出售中,公告债务人只是对债务生活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出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债权出售合同有效的状况下,受叫人以诉讼的方法进行公告,与直接公告并无本质不同。乙说:否定说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债权出售合同时,其效力仅能直接约束出售人与受叫人。在未公告债务人前,该债权出售对债务人不具备约束力,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法官会议建议采乙说依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出售项下存在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
一是就出售人与受叫人之间来讲,债权出售合同成立即生效;
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出售只有自其接到公告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公告是债权出售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公告的状况下,受叫人与债务人之间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可以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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