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均认同借款事实,为什么法院对原告的还款倡导仍不支持
虽然出借人提供了转款凭证、借款对账单,与借款人的职员证言等证据对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证明,并且借款人对借贷事实亦予以认同,但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不符,且与常理相悖。借贷双方系关联公司,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状况下,借款人不作任何抗辩,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存疑。据此,法院对借款人(原告)的还款倡导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大诚明置业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灵璧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利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县金湖西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五一,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大诚明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大诚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家天下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
大诚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大诚明公司提交六组证据作为再审新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家天下公司与金湖县金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小贷公司)借款合同5份,第二组证据为万某某与金石小贷企业的借款合同2份,第三组证据为江某某与金石小贷企业的借款合同2份,第四组证据为金某某与金石小贷企业的借款合同2份,第五组证据为陈某某与金石小贷企业的借款合同1份,第六组证据为许某某与金石小贷企业的借款合同3份。以上六组证据一同证明,家天下公司常常借用职员及股东的账户向金石小贷公司借款,因此在向金石小贷公司还款时备注代职员和股东还款合乎情理。(二)大诚明公司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双方借款中不合常理的状况都能作出合理讲解,二审判决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错误。
1.关于大诚明公司长期大额出借资金给家天下公司而没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的问题。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且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双方在2019年十月25日签署的借款对账单等于借据或借款合同。
2.关于出借给家天下企业的款项转账到该公司职员账户的问题。家天下公司从2016年开始常常由于诉讼而被法院查封账户,这类借款虽然转到职员账户,但实质用于家天下企业的平时经营开支及偿还金石小贷企业的贷款。
3.关于大诚明公司原始转账凭证中,有些银行流水备注“借款”,有些银行流水备注“往来款”的问题。大诚明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职员在转款时不了解转账缘由,则备注“往来款”,在后续做账时才依据实质状况作出相应的账目处置。双方2019年十月份的对账单上的每一笔均为真实的借款。
4.关于大诚明公司出借款项没召开股东会的问题。大诚明公司出借款项并不是每次均召开股东会,所有股东对家天下公司借款均知情赞同。
2017年9月2日股东会决议,可以证明大诚明公司全体股东知情且赞同借款。
5.关于家天下公司认同借款数额,大诚明公司仍然选择起诉的问题。家天下企业的房子及账户因其他诉讼已被法院查封,大诚明公司只有通过提起本案诉讼才有权向查封在先的实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三)二审法院未能就疑点询问当事人或徐某某、江某某等证人,忽视“家天下付南京富纬天辰款抵房款”的170万元有关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关于万某某账户的款项转至金石小贷公司,与备注“还许某某贷款”的款项计入借款的问题。家天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借用职员江某某、股东许某某等人的名义从金石小贷公司获得贷款,并借用公司会计万某某账户收入和支出款项。家天下公司向大诚明企业的借款部分用以偿还金石小贷公司到期的贷款。
2.关于2018年11月23日标明为“家天下付南京富纬天辰款抵房款”的170万元无转款凭证的问题。家天下公司欠南京富纬天辰置业顾问公司销售代理费170万元无力偿还,大诚明公司用自己开发的“莱迪1086”4号楼126号商铺一套抵顶了该欠款。(四)即使大诚明公司未对几笔有疑问的借款作出合理讲解和说明,二审判决未对剩余借款金额予以确认,驳回大诚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是不对的。综上,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家天下公司提交建议称,(一)大诚明公司所陈述的家天下公司向其借款的状况属实。(二)家天下公司还曾借用职员江某某、万某某、娄某某、金某某与股东许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和账户向金石小贷公司借款。(三)家天下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能否支持大诚明企业的诉求由法院依法确定。
本院经审察觉得,本案再审审察重点是:大诚明公司与家天下公司是不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系企业借贷纠纷,大诚明公司提供了转款凭证、借款对账单,与家天下企业的职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但大诚明公司与家天下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不符,且与常理相悖。
第一,大诚明公司向家天下公司转账的大部分资金转款凭证标注为“往来款”,不可以据以认定相应款项的性质,不可以证明该款项是大诚明公司向家天下公司出借款项。
第二,大诚明公司每月转往万某某账户的款项,均当即如数转至金石小贷公司账户,且大诚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此类转款仍在持续。标注为“还许某某贷款”的款项转往金石小贷公司,亦被对账单计算在本案双方借款之中。大诚明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家天下公司、万某某、江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分别与金石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家天下公司常常借用职员及股东的账户向金石小贷公司借款,其在向金石小贷公司还款时备注代职员和股东还款合乎情理。但上述借款合同仅能证明家天下公司及万某某等人分别与金石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不可以证明家天下公司借用职员及股东的账户向金石小贷公司借款。
第三,家天下公司因借款、销售房子纠纷引发多起诉讼,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况。大诚明公司与家天下公司系关联公司。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状况下,家天下公司不作任何抗辩,对于双方在2019年十月25日签署的借款对账单中并未转至其公司或职员名下的款项也不加不同地予以认同,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存疑。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诚明公司倡导的六千余万元借贷事实成立,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大诚明企业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大诚明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大诚明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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