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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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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缘由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情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与夫妻一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需要提交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同意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名字、联系方法、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准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赞同,不能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情,包含破产申请、财产与债务情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状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情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拓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引使用方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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