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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不相识也未谋面,能否构成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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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朱某和赵某素不相识也未曾见过面。
2023年1月11日,赵某通过朋友刘某将我们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给朱某,当天,朱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账户转账10万元。赵某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10天后还款。随后,该借条及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别人转交给朱某。借条期限届满后,朱某持借条需要赵某还款,然而赵某表示他并不认识朱某,也没见过朱某,且借款到账后他又转给了朋友刘某,因此赵某觉得他与朱某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并不在借条出具现场,且与原告并不相识,双方还能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合同性质为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不相识,也没有出借款项时见面的事实,但通过庭审察明,被告赵某知道其银行账户收到出借人朱某打入款项的事实,并在事前通过别人将我们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朱某,随后签署借条,并将该借条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别人。通过上述事实,法院可以认定朱某与赵某存在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别人信息传递达成了借款合意,推行了借款行为。故原、被告虽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赵某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朱某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清偿债务。

法官说法

借贷合意的达成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石。《中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可以使用书面、口头等明式方法,也可使用默示、特定沉默等其他形式,意思表达后,表意人想因其表示而受法律约束。本案中,赵某将我们的账户信息告知别人在前,同意转款在后,并签署借条想同意合同约束。因此,当事人素不相识也未谋面,但仍通过别人转达、银行转账、书面确认等方法,达成了借款合意,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出货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质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法提供借款并实质履行完成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推行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其他形式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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