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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唐某祥不真实诉讼案——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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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唐某祥不真实诉讼案——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不真实诉讼

2008年8月至9月,许某良向唐某祥借款7万元,并向唐某祥出具了2张借条,后许某良于2009年1月至11月期间陆续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共计7.5万元,唐某祥向许某良先后出具了4张收据,但未将借条原件归还给许某良,也未予以销毁。
2020年,唐某祥持上述借条第三向许某良索要欠款被拒后,于同年9月23日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持借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许某良归还借款7万元,某市人民法院11月17日开庭审理后,发现唐某祥涉嫌不真实诉讼犯罪。唐某祥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于12月17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于12月30日裁定驳回唐某祥的起诉。
2021年3月9日,唐某祥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公告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我们的罪行。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唐某祥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别人履行债务,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不真实诉讼罪。唐某祥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置。据此,以不真实诉讼罪判处唐某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紧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不真实诉讼罪。《关于办理不真实诉讼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别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应当依法以不真实诉讼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不真实诉讼犯罪嫌疑后,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裁定驳回其起诉,并将犯罪线索准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了民事诉讼他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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