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破产义务罪(Crime Against Duties In Bankruptcy)违反破产义务罪指破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财产及帐簿报告与移交义务,或违反说明、答复义务而构成的犯罪。(1)违反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罪。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依法有义务按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及其债权人、债务人清册;并应将其全部破产财产及联络文件,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如破产人拒绝履行这种义务,造成破产管理人管理财产不能,或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时,则构成本罪。
特殊取回权是指在破产法中作出特别规定的取回权。特殊取回权是相对一般取回权而言的,它起源于英国,而后扩大到大陆法系国家。为了确保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免受价金损失的危险,英国法首创了中途停止权(Right of Stoppage in Transit)制度,即财产转移关系代运送途中而终结制度。此后法、德等国相继采用这一制度,并将其发展成追及权制度,现今已发展成为各国破产法上的通常制度。日本则将这种权利归人取回权,称为特殊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