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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关系中第三人怎么样选择相对人倡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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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长期经营苗木买卖,与胡某相识多年,2020年8胡某到李某处购买苗木69棵,李某按约定出货苗木后,通过微信将苗木的类型、棵树及价款告知胡某,胡某回复“收到”并未持异议,后胡某安排别人转给李某34600元。对下欠60000元,胡某则辩称其是所在公司建筑项目的负责人,购买苗木是为工地绿化所用,李某的苗木是卖给工地的,不是卖给其个人的,且已告知李某,购买苗木是企业的委托行为,欠款应由公司给付,李某起诉其主体不当,法院应驳回李某诉求。

法院审理

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李某与胡某通过微信聊天打造苗木交易合同关系,胡某倡导其系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受托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李某披露过该公司,且李某对胡某的受托人身份不予追认,且因为该企业的缘由不可以支付李某货款,故李某有权选择胡某作为交易合同的相对人倡导权利,李某需要胡某给付苗木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胡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李某货款60000元及利息,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倡导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且选定后不能变更。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受托人以我们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第三人不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3、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委托人是什么原因,此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若是由于受托人自己是什么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则第三人只能向受托人倡导权利,而不可以向委托人倡导权利;4、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假如受托人不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只能向受托人倡导其权利,受托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作出选择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并公告受托人与委托人。第三人既能够选择向受托人倡导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委托人倡导权利,但二者只能选其一。选定后被选择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就是第三人的相对人,第三人不能变更,即便该相对人无力承担责任,第三人亦不能变更其选择。

第三人的选择权,有益于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益于解决因代理产生的合同纠纷,有益于贸易代理规范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但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不可以滥用。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也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则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倡导权利,而委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倡导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与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委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是基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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