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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及需要有什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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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及需要有什么方面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及需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人需要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这需要保险事故由第三人导致,且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缘由需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若损失系除外责任所致,则保险人无赔偿义务,代位求偿权亦无从谈起;

3.保险人需要已经给付了保险赔偿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重点时间点,也是请求权转移的法定条件。

2、

代位求偿权应以何名义行使

关于代位求偿权应以何名义行使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1.一种看法觉得应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理由是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受让,故应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

2.另一种看法则倡导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理由是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经法定受让获得的独立权利,不需要被保险人赞同或出售即可行使;

3.还有一种折衷看法,即依据个案状况灵活选择行使名义。

找法网提醒你,国内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常见倾向于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既符合法理逻辑,也能够帮助简化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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