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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职员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合同,高院: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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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陈瑛姑与山东某石油公司打造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又签订了至2021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为陈瑛姑参加了社会保险。2019年1月十日,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告书,该公告书载明:因为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缘由,公司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6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陈瑛姑在公司工作至2019年3月6日,公司为陈瑛姑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陈瑛姑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陈瑛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019年7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应支付陈瑛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一审法院觉得,《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陈瑛姑于1969年3月7日出生,且已经完成了2019年3月6日在企业的工作任务,公司以陈瑛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并不是违法解除与陈瑛姑的劳动合同。陈瑛姑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依据,不予支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亦觉得,公司以陈瑛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陈瑛姑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予支持。陈瑛姑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按期限内未向法院起诉,视为其认同该仲裁裁决认定的公司并不是违法解除与陈瑛姑的劳动合同。本案陈瑛姑未请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故公司不需要向陈瑛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不需要向陈瑛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陈瑛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二审法院觉得,陈瑛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陈瑛姑于2019年3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于2019年1月十日向陈瑛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公告双方于2019年3月6日终止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公司终止与陈瑛姑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陈瑛姑关于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可以成立。陈瑛姑与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记者非常想了解法院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指什么规定),公司应向陈瑛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对于仲裁委确定的补偿金数额,即10776.42元(4.5×2394.76元)均无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公司向陈瑛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776.42元。申请再审:国内没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二审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对于仲裁委确定的补偿金数额即10776.42元均无异议,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自仲裁到今天,公司从未认同仲裁委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2、二审判决中未写明认定公司应向陈瑛姑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适用的法律条约,仅叙述为“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前述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未规定涉案状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3、《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通篇没任何一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适用该条例错误。

4、现在国内没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案例确定了该种状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当向陈瑛姑支付经济补偿金缺少法律依据。

5、自仲裁到今天,陈瑛姑的诉求是且只是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从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在双方均未诉请的状况下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高院判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公司申请再审后,高院决定提审此案。

本案再审庭审中,陈瑛姑当庭倡导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养老保险的缴纳尚未满15年,她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当庭辩称,确实没交满15年,但此与石油公司没关系,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已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山东高院再审觉得,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否支付陈瑛姑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776.42元。虽然《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也据此向陈瑛姑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告。但《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因此,《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基于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对于陈瑛姑的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明知的,其与陈瑛姑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也已超越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中国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能高于法定退休年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在享有终止劳动关系权利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记者注:这个理由牛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是不是具备过错并无势必联系,对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尚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即便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也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及基本权益,因此,原审判决公司支付陈瑛姑经济补偿金适使用方法律并无不当。至于陈瑛姑自仲裁至诉讼均倡导赔偿金35000是基于其觉得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判决在认定公司终止与陈瑛姑劳动合同不违法的状况下对公司不需要支付陈瑛姑经济补偿金10776.4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既未超出诉讼请求,更未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综上,高院判决如下:保持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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