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总是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量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致使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后也没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根据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辞职后的工作交接事情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需要等事情。譬如可作如下约定:职员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公司所有财产,包含但不限于:
职员负责保管、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公司及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的顾客与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包括公司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施;
公司为职员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设施及其它办公用具等。
职员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公司有权暂时不予支付职员经济补偿,职员超越3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职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从应对职员、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薪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职员仍需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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