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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第三人不了解是委托关系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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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了解受托人是在实行委托事务的,该项买卖仅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出货货物或其他义务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这样的情况事实上产生两个买卖关系,即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据规定,又分三种状况:

1、委托人以我们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了解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假如了解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是什么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倡导其权利,但第三人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倡导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倡导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与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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