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能否以劳动者违反爱岗敬业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某巴士公司于2020年8月1日为范某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双方签订过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范某担任驾驶员。2021年4月9日,范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社区巴士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负全责。为此,巴士公司对范某进行了“四不放过”教育,范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以后努力开好安全车。同年9月15日,范某驾驶同一汽车自凯旋北路左转行驶到宁夏路路口时,撞坏隔离带,其并未现场报警等待处置,即开车离去。事后,巴士公司为维修上述汽车花费2050元。2021年9月16日起,范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向巴士公司申请病休,并向巴士公司提交了至同年9月28日的病假单。上述病假期满后,范某未再至公司工作。
2022年1月29日,巴士公司以范某不吸取事故教训,在2021年9月15日12点55分驾驶带有乘客的公交车时,闭眼打瞌睡,致使汽车撞上隔离带。直至返回公司后,在安全职员督促下才报警,嗣后又拒不配合事故调查,以病假为由推脱,导致恶劣影响。同时,病假期间还在外为别人开车工作,紧急违反《职员手册》的规定,故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12日,范某向上海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与巴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该会裁决:对范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范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范某病假期间曾于2021年11月十日驾驶案外人所有些牌号为沪FA****的大型汽车因“未交替行驶”“违反禁止标识”两次违章被处罚。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觉得:爱岗敬业是劳动者应当拥有的基本职业素养,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特别是公共范围职位的劳动者,因其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较其他一般范围的劳动者负有更高标准的勤勉、小心义务。本案中,范某从事的系社区巴士驾驶职员作,是公共服务行业,其服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社区百姓的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因此,巴士公司对其有更严格的职业规范需要和运营安全指标,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范某在工作中,却未能尽到审慎之责,其于2021年4月9日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社区巴士发生追尾事故后,又于同年9月16日驾驶同一汽车撞损道路隔离带。并且在事发后还擅自开车驶离现场,未准时报警处置,其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职业规范需要,给巴士公司导致恶劣影响。同时,巴士公司对范某进行事后教育时,范某又以病假推脱,病假期满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状况下还连续旷工。并在案外人处工作,更是违背了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使得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
故巴士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2022年11月20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对范某需要与某巴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评析遵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劳动者的底线需要。劳动者罔顾别人生命安全,弄虚作假,紧急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只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张爱岗敬业和忠诚履职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与用人单位解除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弥补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疏漏,保障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积极向上的劳动环境,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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