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出货地址没约定,怎么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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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假如没约定出货地址或者约定得不清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假如如此仍然不可以确定出货地址,适用以下规则:
1、假如交易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与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出货义务就是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即便在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才能运到买方的状况下,出卖人也仅需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这个时候即觉得出卖人已履行了出货义务。因此,出卖人出货的地址也就是应当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的地址。
2、假如标的物无需运输,即合同中没涉及到运输的事宜,这个时候假如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出货标的物。双方当事人了解标的物在某一地址,一般在以下状况中较为容易见到: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标的物是从某批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比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麦仓库中提取若干吨小麦作为出货的货物;标的物是尚待加工生产或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如交易的定货将在某地某家工厂加工制造。
3、在不是以上两种状况的其他状况下,出卖人的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标的物出货买受人处置。出卖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让买受人可以获得标的物,如做好出货前的筹备工作,将标的物适合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公告让其提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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